鲁通卡B卡(预付费卡)使用章程
        第一条 鲁通卡B卡(预付费卡)是用于山东省高速公路电子收费的交费卡,也是高速公路通行卡。鲁通卡B卡在山东省联网高速公路上使用,与车载电子标签配合可用于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车道(ETC车道)实现不停车交费,也可单独用于人工收费车道(MTC车道)实现停车交费。鲁通卡B卡由山东省交通厅高速公路收费结算中心制作、发行,由山东省高速公路电子收费各客户服务网点向社会公开发售。为方便用户,规范鲁通卡B卡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同意遵守本章程及国家和山东省高速公路通行费有关规定,可申请成为鲁通卡B卡用户。
        第三条 鲁通卡B卡为记名式预付费卡,先充值,后消费。鲁通卡B卡可多次充值,长期使用,不提取现金、不计息。
        记名式鲁通卡B卡,必须与登记使用的车辆绑定,一车一卡,可挂失、可注销。
        第四条 个人用户申办记名式鲁通卡B卡时,需凭本人身份证和机动车行驶证办理;单位用户申办鲁通卡B卡时,需凭单位有效证件、经办人身份证和机动车行驶证办理。
        第五条 用户在使用鲁通卡B卡时,必须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车道进行写卡(人工收费车道刷卡,不停车收费车道自动写卡),方可在出口用该卡交费。当鲁通卡B卡内余额不足以全额支付通行费时,应现金足额支付通行费,不享受鲁通卡B卡的折扣优惠。
        第六条 鲁通卡B卡用户可到客服网点或代理网点充值,每次充值金额为100元的整数倍(初始充值最少500元)。用户可凭鲁通卡B卡到客服网点或代理网点查询卡内余额和消费明细,也可通过本客户服务网站享受上述服务。
        第七条 鲁通卡B卡出具票据方式为集中出票。用户在申办和充值时,由客服网点出具同等金额的高速公路通行费票据。用户使用鲁通卡B卡在省内联网收费高速公路收费站支付通行费时不再提供通行费票据。
        第八条 用户在申办、换卡、补卡时,按照规定标准交纳鲁通卡B卡工本费。
        第九条 持有鲁通卡B卡并安装车载电子标签的车辆(货车不予安装电子标签)通过联网收费高速公路时有以下四种方式。
        ⑴不停车收费车道入---不停车收费车道出。车辆通行于收费站入、出口不停车收费车道时,无需停车,自动写卡、交费。
        ⑵不停车收费车道入---人工收费车道出。车辆通行于收费站入口不停车收费车道,无需停车,自动写卡;出口时车辆通行于人工收费车道,司机将鲁通卡B卡从电子标签中取出,交予收费员进行写卡扣费操作。
        ⑶人工收费车道入---不停车收费车道出。车辆通行于收费站入口人工收费车道,司机将鲁通卡B卡交予收费员进行写卡操作(无需领取通行卡),出口时车辆通行于不停车收费车道,无需停车,自动写卡、交费。
        ⑷人工收费车道入----人工收费车道出。车辆通行于收费站入口人工收费车道,司机将鲁通卡B卡交予收费员进行写卡操作(无需领取通行卡),出口时车辆通行于人工收费车道,司机将鲁通卡B卡从电子标签中取出,交予收费员进行写卡扣费操作。
        第十条 记名式鲁通卡B卡可挂失。用户可凭有效证件及卡号到原申办卡的客服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手续。书面挂失满48小时后,用户可到原申办卡的客服网点补领新卡并交纳新卡工本费。记名式鲁通B在挂失前和书面挂失后48小时内所发生的通行费,均由用户自行承担。30天后原卡内的实际剩余金额可转入新卡。
        第十一条 记名式鲁通卡B卡在挂失后解挂时,用户需凭有效证件及卡号到挂失的客服网点办理书面解挂手续,书面解挂满48小时后,解挂卡可重新使用。
        第十二条 记名式鲁通卡B卡,用户可申请注销。记名式鲁通卡B卡用户可凭有效证件及外观与性能完好无损的鲁通卡B卡到原申办卡的客服网点办理销户手续。用户在办理注销手续满30日后,由原办卡客服网点将卡内的实际余额以原付款方式退还给用户或将卡内实际余款转入用户指定的其它鲁通卡B卡内。记名式鲁通卡B卡退还余额时用户需将原始的充值发票退回,由客服网点重新开具发票给用户。
        第十三条 用户应规范使用鲁通卡B卡,若由于非人为原因鲁通卡B卡不能正常使用的,用户可持卡(记名式鲁通卡B卡需同时提供有效证件)到原申办卡的客服网点办理换卡手续,换卡时客服网点将原卡内余额转入新卡,用户不需支付卡工本费;若由于使用不当、人为因素等原因造成鲁通卡B卡不能正常使用的,领取新卡时需要交纳新卡工本费,换卡时客服网点将原卡内余额转入新卡。
       如果鲁通卡B卡不可读,则卡内实际余额应在30天后方可转入新卡。
       换卡手续按申办新卡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禁止以任何方式伪造、篡改鲁通卡B卡。使用已挂失、伪造等情形的"非法卡",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有权收缴,情节严重的,将提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用户在用卡时,若遇电子支付系统出现故障或自然灾害导致不能正常使用时,应用现金交纳通行费。
        第十六条 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区发生的争议,用户应先行在现场与道路提供方协商解决。现场不能解决的,由用户提供证据,事后相关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用户使用鲁通卡B卡进行消费时,不可避免会受到网络覆盖、网络故障及系统优化、升级等因素影响,有可能造成服务中断,结算中心、客户服务网点、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无需对此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用户在使用鲁通卡B卡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可向原办卡客服网点进行咨询、投诉,或拨打全省统一服务热线96669咨询、投诉。
        第十九条 以上内容如发生变更,将通过客服网站或客服网点予以通告。
        第二十条 用户使用鲁通卡B卡,视为已经清楚了解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同意接受本章程的所有条款。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山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2010年7月1日起生效。